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所属有关单位,云南大学附属医院,有关社会组织、学术团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和2023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全国卫生健康科教工作会议精神及要求,现将2023年度我省继续医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Ⅰ类和Ⅱ类学分互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19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本专业科目所获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医务人员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所获的Ⅰ类和Ⅱ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相互补充。具体要求如下:Ⅰ类学分可以代替Ⅱ类学分,但不能代替自管学分;Ⅱ类学分可以替代50%的Ⅰ类学分,但不能代替自管学分。面授学分可替代远程学分,反之,远程学分不能替代面授学分。(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二、做好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工作
请各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级一级学术团体,将2023年拟开展的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盖章后扫描成PDF件报送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箱:511099108@qq.com),于2023年9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三、及时更新继教系统个人职称信息
各级各单位要及时通知医务人员在取得新晋级职称后及时更新完善继教系统中的个人职称信息,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中按要求提供学分合格证书。
四、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监督管理
(一)推行“互联网+继续医学教育”,鼓励“面授+远程”的方式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工作
为贯彻落实基层减负措施,缓解医务人员“工学矛盾”,经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2023年云南省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根据培训需求和实际,鼓励“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线上培训可以通过直播、录播等教学方式开展,项目申办单位可自行组织,亦可自行联系现有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实施,但必须做到真学实学,确保学习质量。
(二)据实提交办班申请
项目举办单位在提交办班申请时,严格按照实际举办的培训时间(天数)提交相应通知及课程表(课程表含授课师题目、授课内容及对应授课师资)等相应内容,不得出现为多争取学分而申报培训时间长、实际培训时间短的情况,一旦发现,将严肃追责。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授课教师和内容、课程总学时的,变动范围应控制在30%以内,且新更换的授课教师职称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授课教师。为确保培训实效,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开展明察暗访、随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严格考勤制度
为确保项目培训效果,严肃培训纪律,凡在我省举办的国家级、省级I类和州(市)级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举办单位须对参会学员每天进行考勤,学分授予将参照考勤及学习时间计算授予。线下培训学员和线上培训学员必须分开授分,参加线下面授的学员通过扫描学习班“二维码”考勤授分,参加线上培训的学员必须统计在线时长,通过系统录入后授分。如果线下参训学员没有通过扫描学习班“二维码”考勤授分,采用手工录入方式授予的学分视为无效。
(四)规范联合举办项目
项目举办方可根据项目实际联合举办相关继教项目,但应规范管理和学分授予;同一名学员参加联合举办的项目,只能授予其中一个项目的学分,严禁同时重复授予多个项目学分。
五、其他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求,按照《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的通知》(云卫科教发〔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23年度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通知及附件 下载